(2017)吉080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秋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秋越,吉林省白城市人,中专文化,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2017年3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芬,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秋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秋越及其辩护人张晓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13时,被告人赵秋越驾驶×××号轿车沿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本市梦泽园主题宾馆胡同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1颅脑损伤,医治无效后死亡。被告人赵秋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不承担责任。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秋越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秋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3时,被告人赵秋越驾驶×××号轿车沿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本市梦泽园主题宾馆胡同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1颅脑损伤,医治无效后死亡。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人赵秋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不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秋越主动拨打“120”救治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属自首。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秋越于1993年8月21日出生。2、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的平面现场草图及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故现场状况。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王某1于2017年2月25日在白城市中兴路处因交通事故死亡。4、被告人赵秋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秋越有驾驶资格。5、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支队出具的赵秋越的血液酒精浓度测试,证实被告人赵秋越未饮酒。6、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白)公鉴(尸检)字[2017]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王某1因被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中的磕撞等)作用于头面部及躯干部,致颅脑损伤、肺挫伤,多发骨折,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7、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的白洮公交认字[2017]第0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秋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8、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秋越与被害人王某1家属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2、王某6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被告人赵秋越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00元,被害人王某1家属谅解赵秋越的肇事行为,不再追究赵秋越的刑事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2017年2月4日,我乘坐出租车从鹤翔宾馆出发,准备去白城市师范学院,行驶至���兴路水文站门前时,我看见正前方70米左右有一位老人由北向南横穿马路,老人步行至双实线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速度不快。我正前方六、七十米远有一辆黑色轿车,那辆车刚开始行驶在中兴路双实线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不知道因为什么那辆车向北并线到第二条机动车道,然后我看见那辆车经过行人身边北侧的时候,行人倒了,具体是怎么接触的我也没看见,那辆轿车驾驶员下车了,是个20岁左右的男孩,驾驶员拨打了救护车和报警电话,你们交警来了之后我就走了。我和对方驾驶员及其家属没有关系,不认识他们。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2月4日中午,我母亲王淑兰打电话说我父亲去超市溜达没有回家,我弟弟去超市找没找到,让我去医院找找。我到医院一找,我父亲在中医院呢,肇事司机和司机的家属都在医院,肇事��机说是他开车撞的我父亲。我父亲神志不清,头部缝了10针,第二天晚上,我们把我父亲转到中心医院了,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7年2月15日,我们把我父亲转到长春中日联三院去了,一直不见好转。2017年2月25日早晨,我们用救护车把我父亲送回白城,到松原附近时我父亲王某1死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秋越的供述:2017年2月4日下午1点多钟,我驾驶×××号轿车从我家出发,准备去白城师范学院,沿中兴路中心线北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车速30km/h左右,我看见右前方50米处有一位老人,准备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我继续向前行驶,行驶至梦泽园主题宾馆门前时,这时这位老人不知道怎么的就向我的车方向倒过来,被我的左侧倒车镜挂到在地,我停车查看伤者伤情拨打报警电话和120,120到现场后把伤者送往医院。后来这个老头死了。本院对被告人赵秋越及其辩护人张晓芬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秋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供认,同时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平面图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充分证实被告人赵秋越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张晓芬认为被告人赵秋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120”和报警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秋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路口未让行人先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秋越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王淑兰、王殿华、王殿丽、王某2、王殿文达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且其有自首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秋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毕建英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