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元月与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元月,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280号原告:田元月,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城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光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发,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元月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田元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元月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