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尤涛、左阳与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涛,左阳,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275号原告尤涛,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左阳,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2100044。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邓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涛、左阳诉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涛、左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涛、左阳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涛、左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尤涛、左阳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