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大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8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大海,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桃江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大海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薛大海酒后驾驶闽D×××××小型轿车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薛大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薛大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大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大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苏桔海代书记员 钟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