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8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上海昭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上海昭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693号原告:刘艳红,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昭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昌源。原告刘艳红与被告上海昭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艳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红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