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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兆平与被申请人陆细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兆平,陆细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288号申请人:许兆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陆细远,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许兆平与被申请人陆细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兆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陆细远名下的银行存款1772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许兆平以其购买的座落于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251号富江一品3栋32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细远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1772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收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琼(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