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代鲜、绵阳崇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代鲜,绵阳崇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周代鲜,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崇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26号10幢2单元502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周代鲜申请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绵劳人仲案(2017)249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崇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崇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