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聂昌伟与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昌伟,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聂昌伟,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民主路一段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9743-6。法定代表人:杨雨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昌伟与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川E×××22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修建有“筠山都市”商业楼盘,但所建房屋均已出售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暂无房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聂昌伟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