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董金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辉,董金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6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辉,女,1974年5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董金雪,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辉与被执行人董金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金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5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董金雪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61900元并对其账户续冻结,时间为一年。后本院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愿返还被执行人生活费49900元,固本次执行中实际执行到位款项12000元。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董金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