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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台区信用社西关分社与张继芳、魏春发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西关分社,张继芳,魏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西关分社,住所地金台区中山西路77号。负责人杜新华,任主任。被执行人张继芳,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魏春发,男,汉族,1973年5月3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西关分社与张继芳、魏春发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陕0303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47.5元。执行中双方和解正在履行之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