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台区信用社西关分社与张继芳、魏春发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西关分社,张继芳,魏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西关分社,住所地金台区中山西路77号。负责人杜新华,任主任。被执行人张继芳,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魏春发,男,汉族,1973年5月3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西关分社与张继芳、魏春发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陕0303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47.5元。执行中双方和解正在履行之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