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友云与袁吉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云,袁吉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198号原告:王友云,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邓继、王乾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吉伍,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幢*层。负责人:黄强,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友云与被告袁吉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友云以“错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列为被告,先已查明实际承保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不影响本案正常的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云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友云承担。审判员 李顺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