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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蔡道森、肖弟刚诉被申请人吴世泽、李恩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2018民初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道森,肖弟刚,吴世泽,李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88号申请人:蔡道森,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申请人:肖弟刚,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隆昌市。被申请人:吴世泽,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申请人:李恩华,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道森、肖弟刚诉被申请人吴世泽、李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道森、肖弟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世泽、李恩华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吴世泽、李恩华的房产、车辆、应收债权予以查封、扣留,以260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蔡森林个人所有的川X**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为申请人蔡道森、肖弟刚与被申请人吴世泽、李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道森、肖弟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世泽、李恩华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吴世泽借用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内江市公路局危桥整治工程在内江公路局的应收工程款260000元予以扣留,冻结、扣留期限12个月。二、查封担保人蔡森林个人所有的川XXXX**号别克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章)书记员 叶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