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立东、沂源县石桥镇郭家上峪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东,沂源县石桥镇郭家上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立东,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石桥镇郭家上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郭家上峪村。法定代表人:郭立富,村民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沂源县石桥镇郭家上峪村村民委员会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沂源县石桥镇郭家上峪村村民委员会在沂源县石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有代管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县石桥镇郭家上峪村村民委员会存于沂源县石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沂源县石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名下的代管资金8066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