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宏桂与刘金全、邓琼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宏桂,刘金全,邓琼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194号原告:梁宏桂,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之,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容县。被告:刘金全,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被告:邓琼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容县。原告梁宏桂与被告刘金全、邓琼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梁宏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宏桂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全、邓琼梅的起诉,这是原告梁宏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桂撤诉。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梁宏桂负担。审判员  曾庆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诗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