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莉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莉,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2016年7月30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何绍训(已死亡)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东路36号注册成立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9月,何绍训在本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4层20号成立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专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成都分公司成立后,何绍训聘请多名业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以月息3%到期返本付息的方式引诱不特定群众向成都分公司出借资金。2015年8月,被告人郑莉在明知成都分公司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何绍训聘请,在成都分公司担任管理工作,并负责与投资群众签订合同,管理财务工作。经司法审计,在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莉在成都分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4万余元。2016年7月30日,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郑莉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不清楚公司是犯罪,其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对指控金额无异议,但其经手的投资款只有39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何绍训(已死亡)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东路36号注册成立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年9月,何绍训在本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4层20号成立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后,何绍训聘请多名业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重庆姜家溶洞项目,以月息3%到期返本付息的方式引诱不特定群众向成都分公司出借资金。2015年8月,被告人郑莉接受何绍训聘请在成都分公司担任管理、财务工作等。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郑莉任职期间,成都分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4万余元。2016年7月30日,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0号11-6郑莉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郑莉的身份情况。3、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成都分公司的的基本情况。2014年3月,何绍训、李*各持股70%、30%共同成立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态农业开发、观光旅游开发、种植、养殖、销售、农副产品加工。2014年9月12日,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武侯区设立成都分公司,办公地点为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4层20号,分公司负责人为何绍训。4、雾露洞灯光改造合作协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入委托书。主要内容:2014年10月8日,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姜石镇村委会约定租用对方土地。2015年3月,重庆绍河农业公司与重庆姜家溶洞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雾露洞内灯光等设施及合作经营内容进行相关约定。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梁*的证言。主要内容:梁*为郑莉的姐夫,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4个笔记本及一些零散票据。笔记本中有郑莉记账内容,票据为一些零散购物发票和转款凭据。2016年8月28日,民警依法对证人梁*提交的记载有郑莉记账内容的笔记本四个及相关购物、汇款凭证进行扣押。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17日,民警对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位于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4层20号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查获电脑三台、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各一本、内含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相关资料的文件夹四个。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7、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6月29日,民警在武侯区晋阳街道一无名餐馆挡获郑*后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查获郑*工作证一个(显示职务为市场协调部经理);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姜家溶洞相关文件、资料、宣传图片等资料。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8、何绍训死亡医学证明。证实何绍训于2016年4月13日因右足坏死伴感染死亡。9、《借款合同》、《收据》。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成都分公司与涉案投资人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证实投资人与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约定月还款额、借款用途等情况。《收据》显示借款的金额及日期。加盖有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务专用章。11、银行查询记录。显示被告人郑莉尾号1801的工商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情况。12、何绍训的供述。何绍训于2016年1月所作供述。主要内容: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2014年3月成立,我占70%股份,李*占30%股份,我实际出资800万,我是以占有姜家溶洞的30%的股份作为出资。李*是挂名股东,没有出钱。公司在万州、重庆、达州、成都均设立了分公司。达州分公司通过业务员在街上散发传单,向客户宣传公司姜家溶洞项目缺乏资金,支付高利息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达州分公司吸收的投资款打过30万元左右到万州和成都分公司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小蔡、王小*是成都分公司的财务,负责收钱、分钱、记账。13、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主要内容:2015年9月,我到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任前台接待,平时有客户来我就去接待他们,如果客户需要找什么人我就安排到相应的办公室,平时没事就看一下公司,打扫一下卫生。2015年10月、11月的时候,公司就陆续支付不起投资人的利息、本金,于是经常有投资人到公司来要钱。我到成都分公司的时候法定代表人是何绍训,分公司的经理是郑莉,牛*也干了一段时间的经理。戴**也到公司管理过一段时间。还有一个叫代*的总经理,成都分公司这边给不起的钱的时候也来过成都解决过一次。我知道还有两名业务员,一个龚*,另一个叫何**。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宣称将钱投到了重庆巴南区姜家溶洞开发项目。证人刘*辨认出郑莉等人。14、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4年10月左右到重庆绍河农业公司成都分公司上班,公司地址在武侯区佳灵路九峰大厦里,负责培训的工作人员称重庆有一个溶洞项目缺乏资金需要融资,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是老年人,公司给每一个投资人3%的月息。公司没有给我底薪,每一单业务提成14%,我们主要工作是出去拉老年人来投资,带着印有公司投资项目的传单到公交车站等场合发传单拉客户。1个月左右后我离职。我去公司的时候,看到财务室平时有两个女的负责,但不允许我们进财务室。15、证人许**的证言。主要内容:其陈述了其与何绍训等人成立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经过情况以及成立后的人员安排情况,其在半个月左右后离开成都。成都分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以重庆巴南区姜家溶洞项目向社会集资,据说集资的钱用于了项目,但是具体的其不清楚。16、证人杨*的证言。其陈述其在重庆绍河农业公司系打杂的,于2014年10月和11月去过成都分公司两次,陈述了当时成都分公司的人员结构情况。17、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重庆绍河农业开发公司副总。郑*是公司副总,何绍训叫他干什么就干什么,后期是郑*去安抚各市场的客户;王小*在成都市场收钱,再拿给何绍训;戴**在成都、达州两个市场收钱,交给何绍训。重庆绍河农业公司的主要项目是姜家溶洞项目,溶洞项目是一分钱都没有投资,何绍训投资的50万元都是投资在租姜家镇土地,付给村民的土地流转费、栽桂花树,这钱就是从成都、达州成立分公司向客户借的钱。18、证人杜**的证言。其陈述其是重庆绍河农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没有业务,公司现在都只是在为姜家溶洞项目启动服务。19、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我经何绍训招聘进入重庆绍河农业公司,去之后担任财务。公司有一个对公账户,但是工作期间只有一笔进账,且这笔进账的钱都是我提现给了何绍训个人,他用到哪里来不清楚。重庆绍河公司有一个项目是重庆巴南区姜家溶洞景区开发,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有没有款项用在该项目上,我没有通过公司账户给重庆姜家溶洞打过资金。20、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其将位于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4层20号的房屋租给一名叫何绍训的男子的情况,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对方开了一家公司名为“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1、证人罗**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巴南区姜家镇副镇长,分管旅游、国土、建设等。2000年的时候姜家政府将姜家溶洞项目经营权转让给了姜家溶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期限50年。姜家溶洞旅游公司法人是刘**,2015年刘**去世后,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我听说刘**和何绍训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我不清楚何绍训有无给旅游公司或刘**、熊**交过钱。2015年12月镇政府打算将溶洞的经营权收回来。22、证人熊**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重庆姜家溶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何绍训仅与我们公司签订过打造姜家溶洞的外部设施的协议,由何绍训做外围打造工程,外围工程我们旅游公司不投一分钱,外围工程利润刘**占30%,何绍训占70%。外围工程具体指的是溶洞外面当地的土地租用流转出来开设农家乐、宾馆等配套设施。姜家溶洞项目本身是与何绍训无关,何绍训也从来没有投资资金到我们溶洞项目中。我们公司没有与何绍训合作开发雾露洞灯光改造。23、投资人张**等人的陈述。主要内容:投资人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接到重庆绍河公司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宣传该公司重庆姜家溶洞项目,或邀请投资人参加重庆绍河公司成都分公司举办的投资讲座,工作人员向投资人宣传介绍该公司开发的重庆姜家溶洞项目,劝说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决定投资后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投资合同记载的金额比投资人实际投资的金额高。其中:李**陈述其中一份合同是与郑莉签的,钱也是交给郑莉,郑莉出具了收据,其余合同是和名叫小蔡的中年妇女签的,成都分公司经理是王小*,小蔡、郑莉是财务。屈**亦陈述王小*和郑莉都是收钱的工作人员。罗**陈述其于2015年6月经重庆绍河公司成都分公司业务员电话邀请参加了该公司两次投资宣讲会,业务员何**宣传介绍了姜家溶洞投资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训、负责人王小*、郑莉也亲自进行了讲解并保证半年收回投资,7月之后其前后签订五份合同进行了投资,五份合同分别是与郑莉、王小*、小蔡分别签订,三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负责收钱、签合同(后称王小*、郑*、郑莉是经理,小蔡是出纳,王小*负责成都分公司工作,郑*是总公司派来负责成都分公司的,郑莉和小蔡管财务),其中2015年8月18日投资的一万元是与郑莉签的合同并将钱交给郑莉,郑莉出具了收据。其签订的合同记载金额比实际投资金额高,系因为王小*、郑莉称公司投资月息3%过高不合法,签订合同时即返还投资额的1%,之后每个月按照2%返还利息,最后一次性返还本金。陈**陈述其于2015年8月29日参观该公司后投资,将钱交给了郑莉,郑莉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当时业务员是何**,王小*是负责人。周**、黄**陈述其均于2015年8月21日投资,与郑莉签订的合同,钱交给了郑莉,姓蔡的开了收据。郑莉和小蔡主要是负责公司财务,签合同和收钱,小蔡离开的时候,一个叫王小*的来公司负责小蔡以前的工作。2015年9月、10月公司未再支付利息。刘**辨认出郑莉是2015年9月重庆绍河成都分公司的经理,继王小*之后的负责人;李**辨认出郑莉在重庆绍河成都分公司管财务,其将投资款交给了郑莉并与郑莉签合同;屈**辨认出郑莉是9月重庆绍河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罗**辨认出被告人郑莉,郑莉在重庆绍河成都分公司管财务,其将投资款交给了郑莉并与郑莉签过合同;陈**辨认出郑莉,郑莉在重庆绍河成都分公司管财务,其将投资款交给郑莉,郑莉让其与何建签的合同;周**、黄**分别辨认出郑莉,郑莉在重庆绍河成都分公司管财务,投资款交给郑莉并与郑莉签的合同。24、蔡榆*的供述及辨认材料。其供述了重庆绍河农业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情况、运作模式等情况。具体为:2014年10月我到重庆绍河农业公司成都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在财务室签合同,开收据。王小*管财务,负责收钱;后来王小*做账费劲,就由我在做帐。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何绍训。重庆绍河农业开发公司分别在重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达州分公司进行社会集资,由业务员向社会上人员宣传投资,公司收到集资款后,按照集资人的投资额度每月返3%的利息。投资人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都是由业务员带来的。成都分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工作内容是以打造重庆姜家溶洞项目为由向社会集资,然后向投资人以每月投资额的3%返还利息。何绍训称将集资款都用于了重庆市巴南区姜家溶洞项目开发,具体我不清楚。2015年8月底我辞职后将工作交给了郑莉和黎五妹两人,之后王**也回了重庆,成都分公司的工作就全部交给郑莉、黎五妹两人。郑莉是2015年8月到成都分公司的。我在给投资客户开收据后会在收据的右下方签“蔡榆*”或者一个“蔡”字。蔡榆*辨认出主要接替其工作负责签合同和开收据等工作的黎五妹系黎**。25、王小*的供述。其主要供述了重庆绍河农业公司及成都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情况、运作模式情况等。具体为:2014年年初,我当时在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班,负责煮饭。9月份,何绍训、许**、罗*(“小罗”)成立了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何绍训就安排我和戴**、杨*到成都分公司,一个月左右后,杨*、戴**去了达州,钱就由我收了交给何绍训,成都分公司这边的运营情况就由我和蔡榆*向何绍训汇报。2015年7月份,我和蔡榆*先后离开了成都分公司,我从重庆带了郑莉、刘*、黎五妹(经核实为黎**)三人到成都,成都分公司的工作就全部交给了他们,公司主要由郑莉在负责,后来因为郑莉弄不好,付不出利息,有投资人在闹,客户代表就叫我到成都去解决过几次事情,后来公司就倒闭了。重庆绍河农业开发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法人是何绍训,成都分公司的地址在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大厦14楼,成都分公司的主要工作就是以重庆市巴南区姜家溶洞项目向社会集资。重庆绍河农业开发公司分别在重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达州分公司面向社会集资,由业务员向社会上的人员宣传投资,公司收到集资款后,按照集资人的投资额度每月返还3%利息,有的在交钱时就返还6个月的1%的利息,之后每个月返还2%的利息。如果交钱的当时没有返,那么之后每个月就返3%的利息,合同期为半年,到期后返还本金。我收到投资者交的钱后由我保管,有时候何绍训来成都拿,有时候我给他带到重庆去,或者打到他的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上,有时候他还让我将钱打到别人的银行卡上,具体都是我把钱交给小蔡,由小蔡去银行打的钱,返还投资者的利息就由小蔡打到投资人各自的银行账户,有的是自己到公司来拿。我在成都分公司期间大概集资了七八十人,共200多万元人民币。何绍训说向社会集资的钱用于了重庆市巴南区姜家溶洞外围的景观打造,这是与重庆巴南区姜家溶洞旅游开发公司的法人刘**签订了合同的。我们对外宣传的是重庆市巴南区姜家溶洞旅游景点的开发,投资者的主要收益是从姜家溶洞旅游景点的门票来。我在成都分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向投资者收钱和保管钱,公司内的运营情况由我和小蔡向何绍训汇报。26、戴**的证言。其主要供述了重庆绍河农业公司及成都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情况、运作模式情况等。具体为:2014年3月,我到重庆绍河农业公司上班,同年10月份重庆绍河农业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我到成都分公司担任分公司的经理,之后何绍训安排我到达州分公司去负责财务工作,主要收钱,成都分公司交给了王小*负责。当时成都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打造重庆姜家溶洞项目为由向社会集资,以每月投资额的3%返还利息。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何绍训。我在成都分公司的时候大概集资了十多个人,共几十万元(六十到七十万)的样子,由王小*在管账。集资的群众以中老年人为主,均是由业务员带来。成都分公司集资来的钱,张*提40%,后剩下的60%就由成都分公司交由何绍训分配。郑莉、黎**、刘*是2015年7月底到成都分公司工作。27、郑*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4月,我通过朋友介绍到重庆绍河农业公司上班,主要负责整理资料。2015年4月至案发担任重庆公司的市场部协调经理,主要工作是安抚客户情绪,具体的就是重庆、成都、达州、万州公司如果出现资金困难拖欠客户利息,我就给客户解释,把公司的宣传资料给客户看,做好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衔接。2015年10月总公司派我到成都分公司去给客户解释利息拖欠等事情。我进入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何绍训给我说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开发农业种植项目,我在公司的工作是机动的,无固定工作岗位。2014年10月,成都分公司成立,主要业务以打造重庆姜家溶洞项目为由向社会集资,然后向投资人以每月投资额3%返还利息。成都分公司主要是戴**在负责管理,集资的钱是戴**和王小*在收取,和客户签合同是蔡榆*在负责。我听王小*说成都分公司好像集资了300万元左右。戴**在2015年1、2月份离开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就由由王小*和小蔡在负责管理,2015年9月郑莉当了一个月的成都分公司负责人,10月公司就关闭了,后又称王小*和小蔡做到2015年8月就由郑莉和黎五妹负责管理一直到公司倒闭,郑莉主要管理公司和收钱,黎五妹主要负责签合同和开票。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南区姜家溶洞旅游公司是2014年4月签订的合同,具体就是关于溶洞内外的装修。集资到的钱有40%给了业务员,剩余60%由何绍训支配。2015年6月6日,何绍训找到我说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给客户发不出利息了,叫我把我的房产抵押了借钱给公司,2015年10月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未兑现投资者利息,各个分公司给总公司反映这些情况。2015年10月成都分公司出现未兑现投资者利息的情况,总公司就派我到成都去给客户解释,据总公司的意思,就是告诉客户拖欠的利息什么时候兑现,我将客户提出的要求回总公司向何绍训汇报。戴**是2015年1月底离开成都分公司。蔡榆*、王小*2015年8月底将工作交给郑莉、黎五妹。郑莉、黎五妹9月开始负责成都分公司和收钱的事宜。其辨认出郑莉系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后期负责人。28、被告人郑莉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9月份(后称其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在成都分公司上班,其和黎**2015年8月到成都分公司),我表哥何绍训叫我到重庆绍河农业开发公司成都分公司上班,去了之后王**和蔡榆*在给我安排工作,主要负责在办公室内接待前来的投资客户,一个月左右后,王小*、蔡榆*及相关业务员离职,我继续在公司里面接待客户,之后由我和王小*带过来的另外一个女的(50多岁)共同负责管账,11月份左右公司发不出钱我没有再上班,回了重庆。成都分公司地址在武侯区佳灵路20号14楼20号,成都分公司主要是以重庆市巴南区姜家溶洞项目向社会人员集资,我在成都分公司的时候大概集资了10多个人,共42万余元,账目我是记清楚了的,账本可由我姐郑**提供。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何绍训。成都分公司之前由王小*和蔡榆*管理财务,之后他们离职后交给我和另外一个王小*带过来的女的(黎**),一个在签合同一个就收钱。黎**和我一起到成都分公司,过后就是她在签合同,我收钱。黎**大概工作了一个月,具体参与签合同和收钱大概有十多二十万的样子。龚*、龚**、何**三个是业务员。成都分公司集资来的钱由业务员提成40%,当场返3个月的投资总额的2%给投资人,剩下的由我转入何绍训在重庆农业农行的账户内。投资群众都是业务员宣传叫过来的,主要是老年人为主,人员都不熟悉,投资额度不等,成都分公司收到集资款后,按照集资人的投资额度的2%返3个月的利息,之后每个月就按照投资额度的3%返还利息。我在成都分公司是办事人员,我的主要工作是:业务员把投资人带来谈好后我们就把合同拿出来给他们签字,签完后他们将返投资人及业务员的提成扣除后一万元就剩下5400元,这5400元拿给我,我再把钱汇总后转入何绍训在重庆农业银行的账户;或者何绍训、王小*、郑*他们来拿现金。我在成都分公司时每个月拿3600元钱,当时何绍训打电话给王小*说给我2%的提成,我总共提成了8000元,之后因为我嬢嬢死了后何绍训差钱,我就把8000元钱还给了他,随后公司没有钱,我还贴了3200元交的成都租房子的房租,还私人拿了四五千元来发红利。王小*、蔡榆*在公司的时候是拿了工资还要提成,具体提多少我不清楚;郑*是市场部经理也要提钱;龚*、龚**、何**他们提40%,没有工资。郑*是市场部经理,如果投资人有什么问题就由他和王小*来解决。我离开成都分公司后是由王小*和戴**来接管,我将账本交给了他们。成都分公司没有经理,王小*说要保护自己不要去做总经理的位置,总经理的房间一直是空起的。被告人郑莉辨认出蔡榆*等人。29、川武鉴所[2016]会鉴字第8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及附表。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及附表统计证实,重庆绍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78.4万余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受人雇佣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莉系受人雇佣主要从事财务工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莉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职期间犯罪金额为83.4万余元,经计算该期间其犯罪金额为78.4万余元,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郑莉提出的辩解,本院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莉的违法所得,返还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沙人民审判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言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