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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诺涵与张永恒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诺涵,张永恒,王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贾诺涵,女性,汉族,2008年11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恒,男性,汉族,1984年08月23日出生,第三人王海斌,男性,汉族,1987年0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贾诺涵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即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17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