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诺涵与张永恒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诺涵,张永恒,王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贾诺涵,女性,汉族,2008年11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恒,男性,汉族,1984年08月23日出生,第三人王海斌,男性,汉族,1987年0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贾诺涵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即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17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