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枝云与孙用太、孙玉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枝云,孙用太,孙玉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623号原告:孙枝云,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孙用太,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孙玉莺,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枝云与被告孙用太、孙玉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枝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孙枝云负担。审 判 长 陈海云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江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肇昱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