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行审1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承军,海关关长。委托代理人盛莉,常德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琦,常德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地址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丝绸社区丝娟路2号。法定代表人左彪,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关缉违字[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内销保税成品棉纱52900千克。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予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罚款8.50万元;2、责令当事人补缴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税款20.171971万元,并补缴边角料税款5.279920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作出的常关缉违字[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作出的常关缉违字[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本案由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宏庆审判员 唐招军审判员 王继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