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显丰、高雅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玲,张显丰,高雅欣,张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648号自诉人曾庆玲,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张显丰,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城西区。被告人高雅欣,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人张忠良,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自诉人曾庆玲以被告人张显丰、高雅欣、张忠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曾庆玲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曾庆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曾庆玲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