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翟毕刚诉马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毕刚,马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258号原告:翟毕刚,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林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翟毕刚诉被告马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翟毕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毕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毕刚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翟毕刚负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