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执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秀琴、程德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秀琴,程德峰,张明丽,李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平岛中心广场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矫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亚,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永麟,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秀琴,女,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程德峰,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张明丽,女,汉族,1965年12月3日生,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李德浩,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住山东省莱西市。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秀琴、程德峰、张明丽、李德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作出(2017)辽02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355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滕今桥审判员杨运涛代理审判员何晓鲁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