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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毓俊与王成、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毓俊,王成,朱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2985号原告:汪毓俊,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系大连市金州光明派出所辅警,住金州区金华小区。被告:王成,男,1961年6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朱秀梅,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汪毓俊诉被告王成、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因买公建需要钱,向原告借款8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还,原告为此多次讨要,而被告一拖再拖,故原告起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年利息1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成辩称:对原告说法有出入。我担心债务人郑国珠的钱出问题,就从郑国珠手里抵顶58万的公建房,将原告的债权拿来购买公建房。2015年又重新给原告出具8.1万元欠条。被告朱秀梅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各自经营货物运输车。2013年,双方因与其他债务人欠款一事,被告用原告的债权抵顶部分公建楼款。后被告偿还2.5万元。2015年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汪毓俊人民币81000元整(捌万壹仟元整)”。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王成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认可。庭审中,被告王成对债务的形成作出了解释,原告认可。因此,对原告主张偿还欠款81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欠条中无利息的约定,且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等原因,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秀梅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请的认可及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成、朱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毓俊人民币81000元。二、驳回原告汪毓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汪玉俊负担187元,被告王成、朱秀梅负担9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苟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