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程程与张籽帆、张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程,张籽帆,张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814号原告:李程程,女。法定代理人:陈利,女。被告:张籽帆,男。法定代理人:张胜,男。被告:张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程诉被告张籽帆、张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李程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程程负担。审判员 夏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