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胜启与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启,代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启,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代小波,男,生于1960年6月15日,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居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胜启申请执行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代小波偿还申请人杨胜启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万元,案件受理费2713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代小波于2017年10月25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现申请执行人杨胜启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73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胜启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