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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灿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灿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034号原告: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大板地路段裕田丰诚集团办公楼*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2215747A。法定代表人:朱伟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灿开。原告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灿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伍秩华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