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冰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冰宇,(又名张雯欣,小名雯雯),女,1998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广水市��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经广水市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冰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冰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正月初几的某天下午,被告人张冰宇在随州市巴厘岛网吧门口将一小袋冰毒(约1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仇某,此次交易被告人张冰宇获利50元。农历2017年1月14日下午四点多,被告人张冰宇在广水市余店镇兴隆宾馆三楼房间将一小袋冰毒(约2克)以600元(其中100元为被告人张冰宇租车到兴隆街的车费)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此次交��被告人张冰宇获利1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冰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二次向他人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冰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做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正月初几的某天下午,吸毒人员仇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张冰宇要购买毒品,被告人张冰宇在随州市巴厘岛网吧门口将一小袋冰毒(约1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仇某,此次交易被告人张冰宇获利50元。农历2017年1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吸毒人员马某给被告人张冰宇打电话让其在随州联系买几百元的冰毒,随后被告人在随州向周某购买了300元的冰毒,租了一辆出���车到广水市余店镇兴隆宾馆三楼一房间将一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其中被告人张冰宇租车费150元)卖给了吸毒人员张某,被告人张冰宇获利15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张冰宇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吸毒人员处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张冰宇身份等基本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仇某、张某、程某、马某、赵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XX宇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冰宇是贩卖毒品的人;4.被告人张冰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张冰宇在公安机关供述的犯罪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被告人张冰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冰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二次向他人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冰宇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冰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玖春审判员 石泽著审判员 胡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小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