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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昌市鼎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昌市鼎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奇,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昌市鼎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中洲村文峰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樊玉安,1944年9月29日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南昌市鼎强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