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周德升、迟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升,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迟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德升与被执行人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