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门西小学、王保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北门西小学,王保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北门西小学,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北门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苏海华,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红,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安阳市北门西小学因与被上诉人王保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