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州康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蚁门业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康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蚁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康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进云。被执行人上海金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彬。本院受理的广州康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金蚁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22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金蚁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广州康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金蚁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2016)穗仲案字第12226号裁决书、执行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本院暂未掌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伟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