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允与张立伟田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张立伟,田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795号原告:王允,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生,住双辽市。被告:张立伟,女,汉族,1959年5月12日生,住双辽市。被告:田峰,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诉被告张立伟、田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成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