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李朝勇、曹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李朝勇,曹端芝,梁广友,王金荣,王福强,张书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孙小虎,行长。被告:李朝勇,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曹端芝,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系李朝勇之妻)。被告:梁广友,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王金荣,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系梁广友之妻)。被告:王福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张书暖,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系王福强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李朝勇、曹端芝、梁广友、王金荣、王福强、张书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庆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