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建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592号原告:宁波市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930137832)。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中官新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建民,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宁波市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日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