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姜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1037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个体业者,住址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个体业者,住址朝阳市。被告:张某某,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20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欣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