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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姜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1037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个体业者,住址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个体业者,住址朝阳市。被告:张某某,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20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欣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