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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堵孺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堵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5900号原告:堵孺,女,1956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堵孺与被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堵孺、被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堵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养老补偿金18492.45元、医疗保险补偿金5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6日,堵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国家相关政策应可以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未能为堵孺办理退休手续。双方经(2012)东民初字第1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支付堵孺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养老金共56185.8元,平均每月为2809元。此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未能及时按月赔偿堵孺养老退休金损失。堵孺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堵孺不服,诉至法院,诉如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辩称,堵孺所述诉讼情况属实。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同意按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堵孺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养老金损失及统一补充医疗保险金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堵孺于1990年4月入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下属的中国经济发展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担任出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3年8月21日,中咨公司注销,但未对堵孺的劳动关系及其去留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理,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又将堵孺的人事档案丢失,致使堵孺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之间发生了后续劳动纠纷。2011年9月6日,堵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系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未为堵孺缴纳2003年5月之后的养老保险,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另查,(2012)东民初字第1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按照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缴纳至55岁为标准计算堵孺的养老金损失,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除支付给堵孺1991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间工资差额43338.02元外,另支付堵孺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养老金赔偿56185.8元。(2015)东民初字第1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支付堵孺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83720.63元。(2016)京0101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支付堵孺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养老金损失24041.83元、统一补充医疗保险金损失1164元。(2016)京0101民初19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支付堵孺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养老金损失24973.83元、统一补充医疗保险金损失67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履行完毕。经本院与社保部门核实,堵孺2016年1月起月养老金数额调整为3567.69元;2017年1月起月养老金数额调整为3785.69元。另据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通知的要求,为保证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100元/月划入但需扣减退休人员个人每月应交纳的3元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有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依法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根据双方此前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确认的事实,堵孺于2011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正常享受退休待遇的责任在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未依法及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致,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赔偿堵孺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现堵孺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养老金及医疗保险补偿金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堵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养老金损失18492.45元;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堵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金损失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起审 判 员  曾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凯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