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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晓骥与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我的E家.纯美乡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骥,水磨沟区华凌市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557号原告:杜晓骥,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石化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我的e家·纯美乡村)门面店,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国际贸易广场三楼A区****号。原告杜晓骥与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我的e家·纯美乡村)门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原告杜晓骥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刚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骥撤诉。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