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3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相铎与吉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铎,吉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3173-1号原告:李相铎,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吉军民,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铎诉被告吉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铎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以偿还部分借款并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铎撤回被告吉军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征收1458元,由原告李相铎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