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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3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相铎与吉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铎,吉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3173-1号原告:李相铎,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吉军民,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铎诉被告吉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铎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以偿还部分借款并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铎撤回被告吉军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征收1458元,由原告李相铎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