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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友朋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执1131号贾友朋,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永年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联系电话0319-590****法定代表人:于炳辉贾友朋申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24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友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24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