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与屈跃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屈跃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77号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经营场所:鱼台县湖陵三路。注册号:3708273050374。经营者:武克华,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星,鱼台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屈跃安,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与被告屈跃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