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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与屈跃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屈跃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77号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经营场所:鱼台县湖陵三路。注册号:3708273050374。经营者:武克华,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星,鱼台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屈跃安,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与被告屈跃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鱼台县恒大饲料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