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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可华与卜桂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华,卜桂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633号原告:陈可华,男,195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桂兰,女,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陈可华与被告卜桂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可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可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可华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