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可华与卜桂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华,卜桂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633号原告:陈可华,男,195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桂兰,女,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陈可华与被告卜桂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可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可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可华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