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与熊伟、张小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张小军,熊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705号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龚洪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小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熊伟,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军、熊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孔飞飞书 记 员 杨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