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葛华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葛华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779号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法定代表人:姚忠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春,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葛华军,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现住余庆县。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华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华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