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励勤与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励勤,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程励勤,女,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60号宇轩花园C栋7单元2楼2门。被执行人: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新建街2委29组。法定代表人:张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宝泉,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吉星岗乡中星村孙毛驴屯8号。本院在执行程励勤与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冈县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程励勤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62315.3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