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1、刘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刘某,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原审被告:王某2。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珍平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袁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