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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文良与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良,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超,武汉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65号原告王文良,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华强。被告韩超,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武汉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良与被告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超、武汉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超、武汉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原告王文良已预交),由原告王文良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人民陪审员  陈荣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