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诉被告李和平、冯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李和平,冯清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889号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大阪村大板组。负责人:庞兴华,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李和平,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冯清琴,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诉被告李和平、冯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被告李和平、冯琴清无法联系,暂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并做工作后,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