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尚东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东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东晓,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107年2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东晓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功、董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东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尚东晓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沿S24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唐庄乡乔庄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步行的乔某2发生碰撞,造成乔某2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东晓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2月17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2017】第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尚东晓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乔某2、尚冬杨不负此事故责任。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尚东晓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5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尚东晓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尚东晓及被害人乔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尚某、乔某1的证言,被告人尚东晓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东晓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尚东晓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尚东晓认罪态度、一贯表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东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