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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德恒与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恒,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恒,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桂花,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杜和平,系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德恒执行款2518092元、负担执行费27581元,合计25456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25456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尹国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