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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9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