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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洪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洪新,吉林省乾安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洪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洪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洪新因同居女友曲某提出分手与被害人李某同居,在曲某经营的赛维洗衣馆,踹掉一楼木板门,进入一楼卧室,和被害人厮打在一起,后用棒子和刀将被害人李某打伤。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洪新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洪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洪新因同居女友曲某提出分手与被害人李某同居,在曲某经营的赛维洗衣馆,踹掉一楼木板门,进入一楼卧室,和被害人厮打在一起,后用棒子和刀将被害人李某打伤。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徐洪新的录像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徐洪新时没有刑讯逼供现象。二、鉴定结论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白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0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被他人致伤,造成“左侧血气胸,左侧创伤性湿肺、左侧皮下气肿,左前胸部软组织挫裂伤,左胸部部分肌肉断裂,左颞顶部、枕顶部头皮裂伤。左面部皮肤裂伤,左肩部裂伤”。经住院手术及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周身皮肤疤痕累计长达20.6cm。依照2014年1月1日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e条款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5.6.4f、5.6.4g、5.11.3b条款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三、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洪新于1968年2月15日出生。2、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海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我所于2016年5月8日凌晨0时接到曲某报案称,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和平街11号楼西数第三户屋内,徐洪新持刀将李某扎伤。我所接警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侦查,并与2016年5月8日凌晨3时许在将徐洪新在和平街11号楼西赛维洗衣店屋内抓获。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出具随案移送清单,证实被告人徐洪新伤害被害人李某所用尖刀一把并移送至法院。4、白城市中医院出具诊断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创伤性休克,左侧血气胸,左侧第2、3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湿肺、左侧皮下气肿,左前胸部软组织挫裂伤,左胸部部分肌肉断裂左颞顶部、右顶部头皮挫裂伤。左面部挫伤左肩部挫裂伤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5、赔偿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洪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再追究徐洪新任何责任。四、证人证言证人曲某的证言:2016年5月7日23时左右,在白城市洮北区和平街11号楼西数第三户我家赛维干洗店一楼的厨房和卧室,我男朋友李某被徐洪新用刀扎伤了,我也受伤了。我和徐洪新在2012年1月1日开始谈男女朋友,但没有领结婚证,于2016年2月3日左右我提出分手的,徐洪新也同意了,徐洪新偶尔回来找我,我没和徐洪新和好。2016年4月1日之前,我和徐洪新偶尔发生性关系,都不是我自愿的,是徐洪新强迫的。2016年4月1日之后我彻底不和徐洪新联系,徐洪新每隔俩三天打电话说家常,我告诉徐洪新不要再联系我了,但徐洪新还是联系我。2016年4月25日左右,我和李某开始谈男女朋友,还订2017年1月份结婚。2016年5月6日左右,我和李某开始在我家赛维干洗店同居。2016年5月7日晚11时左右,徐洪新从我家楼后面的楼梯上到二楼,从二楼的后门进进到我家卧室,他看见我和李某在卧室玩电脑游戏。徐洪新拿刀挥向李某,具体挥向李某哪个部位我也不知道,具体是砍的还是刺的我没看清,后来徐洪新用一个棒子打的李某的肋部。李某当时还手了,李某把徐洪新的刀抢了下来,李某用没用刀砍伤徐洪新我不知道,后来徐洪新又用棒子打李某,李某把棒子抢了下来,李某用棒子打的徐洪新的左脸部。我当时没有动手,我在徐洪新和李某之间拦着了。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5月7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我对象曲某在她家卧室躺在床上用平板手持电脑打游戏,徐洪新突然闯进来,他左手持尖刀右手持木棒,我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他的尖刀已经扎进我的左胸部,刀拔出时被他顺手划出近二十厘米长的口子,我忍着剧痛凭一股激劲迅速坐起来将手里的平板电脑砸向徐洪新,他一躲没打着,电脑掉在了地上,他又要用刀扎我,我随手抄起旁边的枕头砸向他,随即我扑向他,去抢他手里的刀和木棒,在卧室门外的饭厅我开始抢他手里的刀和棒子,他两手不停胡乱地扎我和打我,以至我的脸部、头顶部、右小臂外侧、大腿等处都是尖刀的划伤,最后我抓住他右手腕抢下尖刀。抢下尖刀前,他用木棒使劲打我的头部能有五、六下,我的全身都是血,屋地和墙上也到处是血,我抢下刀后扎了他的大腿外侧一下,他就跑了。我没追,曲某下地找毛巾给我,我用毛巾堵住胸部伤口,这时徐洪新拿木棒子又回来了,曲某看到后就拦在中间挡着,我看徐洪新用木棒砸向曲某就用右手臂去搪,结果我手腕以上的臂骨感觉被打碎了,但我的右手还是抓住了木棒,曲某头部左上方也挨砸着了,我用左手抢下的尖刀去扎徐洪新,他怕扎到他就松手了。接着徐洪新跑向厨房,抓起一把菜刀过来砍我,我用木棒照他头部打去,打中了他两、三下,同时他手里的菜刀也砍中我的头顶好几下,我用手里的木棒将他手里的菜刀打落到了地上。后我跑到卧室的床上,曲某将门关上挤住不让徐洪新进屋,我就打电话报警,徐洪新听我报警就离开了,我们就去医院了。我被徐洪新伤害后,我们已经达成和解了,徐洪新赔偿给我20000.00元现金,并且还给我打了一张10000.00元钱的欠条,我同意跟徐洪新和解了。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洪新的的供述:曲某在白城市洮北区XX街XX号楼西数第三户经营赛维洗衣店,我和曲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没领结婚证,我们是从2012年1月份开始处男女朋友,一直在一起同居,一直在赛维洗衣店住。洗衣店是2014年12月份开业,当时我投资了10000.00元人民币,而且装修活都是我干的。后曲某跟我说不想跟我过日子了,我说过不了就不过,然后我就回我母亲家里溜达了几天。后我听别人说曲某和别人有奸情,我于2016年5月7日23时左右回赛维洗衣店找曲某,我从楼后面的楼梯上到二楼,从二楼的后门(当时没锁)进屋的,我从二楼下到一楼,并把中间这个门踹坏了,进到曲某家屋里的客厅。我看见卧室门关着,从卧室门缝看见曲某正和那个男住客发生性关系,我就去地下室取棒子。我回来后推开卧室门,我说了一句:小崽子,胆挺他妈大啊。我用右手持棒子打的那个男住客的头部,打了四、五下左右,那个男住客一直用枕头蒙着头,并且冲向我,曲某也过来拉着我,那个男的把我的棒子抢去后,我和这个男住客还有曲某都从卧室来到了大厅。这个男住客用双手持棒子打我的左侧头顶,还打了我的左臂和左腿,我就倒在地上了。这个男住客脚下一滑要摔倒,但有凳子挡着,没摔倒,这个男的往起一站,我也站起来从旁边餐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扎了那个男住客的左侧胸部,这时曲某在我和那个男住客之间拦着,我的水果刀应该是曲某要去了,又被那个男住客抢去了,这个男住客被曲某推回卧室。我去厨房的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往卧室冲,由于中间曲某拦着,也不知道菜刀伤没伤到那个男住客,也不知道曲某是否受伤了。这个男住客说他错了,我说就是他错,曲某都赶上他妈岁数大了。那个男住客没说话,我让那个男住客把刀给我,曲某把刀接了过来,然后我和那个男住客说好自己看自己病,我就走了。本院对被告人徐洪新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徐洪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洪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洪新犯故意伤害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洪新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洪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毕建英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来源:百度“”